关于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发布人:张欢  浏览次数:51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学校是支付教职工等人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现将我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时间说明

由于个人每月所得发放和获取每月代扣个人所得税数据时点等原因,教职工每月收入所对应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在当月收入里扣除,财务处隔月申报。例如:个人1月份的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当月的工资等收入中扣除,2月向税务局申报,在个人税单中是显示在1月的扣缴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

1.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目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详见表一。


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 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第一级

1500元以下部分

3%

0

第二级

超过1500-4500元部分

10%

105

第三级

超过4500-9000元部分

20%

555

第四级

超过9000-35000元部分

25%

1005

第五级

超过35000-55000元部分

30%

2755

第六级

超过55000-80000元部分

35%

5505

第七级

超过80000元部分

45%

13505

  

2)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税率见表二。

表二:劳务报酬适用税率表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3.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部分)=应发工资、薪金总额-3500元(4800[外籍人员]-个人交纳四金。

应纳税所得额(外聘人员劳务报酬)=劳务收入总额-800元(劳务报酬<=4000元)

或:=劳务收入总额×(1-20%)(劳务报酬>4000)

4.应缴所得税

应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类型分别对应表一和表二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5.免纳及减征个人所得税

(1)予以免纳:

在学校发放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等。

(2)予以免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